甘肃省华侨回国定居办理服务指南

2017年06月19日 14:48    来源:甘肃省外侨办

  申请条件:

  华侨申请回原户籍注销地定居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之日起前两年内,在国内连续居住满3个月,或者连续6个月内累计居住满90天;

  二、有稳定的住所,即本人或配偶在当地有自有房产,或者在当地直系亲属、其他亲属有自有房产,自愿提供其长期居住;

  三、有稳定生活保障,即具有以下之一的生活来源:

  1.本人受聘国内企事业单位或者自主创业,有稳定的收入;   

  2.本人在国内有退休金、养老金领取;

  3.本人有足以保障稳定生活来源的积蓄;

  4.本人国内亲属承诺愿意承担抚养或赡养义务。

  符合以上规定的华侨,向非原户籍注销地侨务部门提出定居申请的,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一、夫妻出国前不同户籍地,或一方在国外出生,申请到已恢复户籍的配偶所在地定居的;

  二、在国外出生的16周岁以下的华侨子女,申请到父母或具备抚养、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同胞兄弟姐妹户籍地定居的;

  三、国外出生的60岁以上无依靠华侨,申请到子女户籍地定居的;

  四、引进来我省创业的各类人才。

  五、符合拟申请定居地有关落户条件的。

  申请材料:

  一、申请回原户籍注销地定居的,应提供如下材料:

  1.填写完整的《甘肃省华侨回国定居申请表》;

  2.本人自愿放弃国外居留资格声明书;

  3.二寸正面免冠白底彩色近照(规格为48/33mm)二张;

  4.申请前两年的出入境记录;

  5.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其他有效中国旅行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6.国外长期或永久居留证明及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公证文书原件及复印件,或者其他可以证明其居留事实的材料和与受理条件相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7.符合规定的合法稳定住所房产证明及复印件。持直系亲属或其他亲属自有房产证明的,还应同时提供经公证的亲属关系证明或所在居(村)委会、派出所相关家庭关系证明、亲属《居民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以及亲属为其提供住所的同意书;

  8.符合规定的稳定生活保障证明材料及复印件,本人国内亲属承诺愿意承担抚养或赡养义务的还应提供经当地公证部门公证的承诺书;

  9.原户籍注销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

  10.拟定居地在农村的,提交村委会出具的同意接收为村民的书面材料。

  二、夫妻出国前不同户籍地,或一方在国外出生,申请到已恢复户籍的配偶所在地定居的,还应提供如下材料:

  1.结婚证正本及复印件。结婚证明是外文的,还应提供中国驻外使领馆的认证或公证原件及复印件,或者国内公证机构公证的中文翻译件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人在国外出生的,提供本人国外出生证原件及其复印件以及中国驻外使领馆的认证或公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国内公证机构公证的中文翻译件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在国内出生的,提供原户籍注销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

  三、在国外出生的16周岁以下的华侨子女,申请到父母或具备抚养、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同胞兄弟姐妹户籍地定居的,还应提供如下材料:

  1.提供本人国外出生证原件及其复印件,以及中国驻外使领馆的认证或公证原件及其复印件,或国内公证机构公证的中文翻译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申请人父母回国使用的护照或有效中国旅行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父母结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非中文的,应附经国内公证机构公证的中文翻译件);

  3.申请随父母落户的,应提交父母《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申请随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同胞兄弟姐妹落户的,应提交父母户口注销证明,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同胞兄弟姐妹《居民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及所在居(村)委会出具的落户人家庭关系证明。

  四、国外出生的60岁以上无依靠华侨,申请到子女户籍地定居的的,还应提供如下材料:

  1.本人国外出生证原件及其复印件以及中国驻外使领馆的认证或公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国内公证机构公证的中文翻译件原件及复印件;

  2.经公证的亲属关系证明;

  3.子女的《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自有房产证明。

  五、引进来我省创业的各类人才等其他申请回国定居的华侨,还应提供符合拟定居地有关落户条件的其他证明材料,具体要求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办理流程:

  一、受理:市(州)人民政府侨务部门负责受理。受理单位收到申请材料后,应认真审查申请材料的完备性、真实性及签证情况,注意查看申请人末次入境持有证件是否有证件签发机关印章及边检验讫章。留存复印件的,由工作人员核对原件确认无误后签章,原件退回。

  二、审查:受理申请的市(州)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征求同级公安机关在户政管理方面的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同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的征询函后,于1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书面回复侨务部门。受理申请的市(州)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公安机关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报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三、决定: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收到市(州)人民政府侨务部门上报材料后,视情请省公安厅核查华侨出入境记录信息和出入境证件签发信息及其他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侨务部门的核查函后,于7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工作并书面回复侨务部门。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批。省公安厅协助核查的时间,不计入10个工作日内。

  四、送达:批准华侨回国定居的,应当签发《甘肃省华侨回国定居证》;不予批准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说明理由,并退回申请人关于放弃国外长期居留权的承诺书。

  承办部门:

  省政府外事办公室侨务工作处

  办理时限:

  30或37个工作日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35号 邮编:100037 联系方式:gqb@gqb.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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